7月28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任座谈会在京举行。会议在布置下半年重点工作时说到,将修订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方法。
高新技能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内,继续进行研讨开发与技能成果转化,构成企业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根底展开运营活动,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包含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能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作与自动化。
现在,我国有用期内的高新技能企业总数已达46.3万家,规上工业高新技能企业到达16.9万家。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高新技能企业确定条件和方法》,并配套拟定了财务、税收、金融、交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1996年,将高新技能企业确定规模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2000年,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能企业确定规范。
2008年4月,科技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方法》。
2016年2月,科技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方法》。此次修订调整了“研制费用占出售的收益份额”“科学技能人员占比”等目标。
(二)企业经过自主研制、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取得对其根本的产品(服务)在技能上发挥中心支撑效果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根本的产品(服务)发挥中心支撑效果的技能归于《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规则的规模;
(四)企业从事研制和有关技能创新活动的科学技能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份额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践运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践运营时刻核算,下同)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出售的收益总额的份额契合如下要求: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份额不低于4%;
其间,企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悉数研讨开发费用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份额不低于60%;
(八)企业请求确定前一年内未呈现严峻安全、严峻质量事故或严峻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